房屋檢測的項目有什麽規定
建築物現狀調查與檢測
建築物現狀的調查與檢測 ,應包括地基基礎 、上部結構和維護結構三部分。
地基基礎現狀調查與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應查閱岩土工程勘察報告以及有關圖紙資料 ,調查建築實際使用荷載 、沉降量和沉降穩定情況 、沉降差 、上部
結構傾斜 、扭曲 、裂縫 ,地下室和管線情況 。當地基資料不足時 ,可根據建築物上部結構是否存在地基不均勻沉
降的反應進行評定 ,還可場地地基進行近位勘察或沉降觀測 。
2 當需通過調查確定地基的岩土性能標準值和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時 ,應根據調查和補充勘察結果按國家現行有關
標準的規定以及原設計所做的調整進行確定 。
3 基礎的種類和材料性能 ,可通過查閱圖紙資料確定 ;當資料不足或資料基本齊全但可信度不高時 ,可開挖個別
基礎檢測 ,並應查明基礎類型 、尺寸 、埋深 ;應檢驗基礎材料強度 ,並應檢測基礎變位 、開裂 、腐蝕和損傷等情
況 。
上部結構現狀調查與檢測 ,應根據結構的具體情況和鑒定內容 、要求,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結構體係及其整體牢固性的調查 ,應包括結構平麵布置 、豎向和水平向承重構件布置 、結構抗側力作用體係 、
抗側力構件平麵布置的對稱性 、豎向抗側力構件的連續性 、房屋有無錯層 、結構間的連係構造等 ;對砌體結構還
承壓與局部尺寸 ;對鋼結構還應包括構件的長細比等 。
3 結構缺陷 、損傷和腐蝕的調查 ,應包括材料和施工缺陷 、施工偏差 、構件及其連接 、節點的裂縫或其他損傷以
及腐蝕 。
4 結構位移和變形的調查 ,應包括結構定點和層間位移 ,受彎構件的撓度與測完 ,牆 、柱的側傾等 。
結構 、構件的材料性能 、幾何尺寸 、變形 、缺陷和損傷等的調查 ,應按下列規定進行 :
1 對結構 、構件材料的性能 ,當檔案資料完整 、齊全時 ,可僅進行校核性檢測 ;符合原設計要求時 ,可采用原設
計資料給出的結果 ;當缺少資料或有懷疑時 ,應進行現場詳細檢測 。
2 對結構 、構件的幾何尺寸 ,當資料完整時 ,可僅進行現場抽樣複核 ;當缺少資料或資料基本齊全但可信度不高
時 ,可按現行標準《建築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的規定進行現場檢測 。
3 對結構 、構件的變形 ,應在普查的基礎上 ,對整體結構和其中有明顯變形的構件進行檢測 。
4 對結構 、構件的缺陷 、損傷和腐蝕 ,應進行全麵檢測 ,並應詳細記錄缺陷 、損傷和腐蝕部位 、範圍 、程度和形
態 ;必要時應繪製缺陷 、損傷和腐蝕部位 、範圍和形態分布圖 。
5 當需要進行結構承載能力和結構動力特性測試時 ,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的
規定進行現場檢測 。
混凝土結構和砌體結構檢測時 ,應區分重點部位和一般部位 ,以結構的整體傾斜和局部外閃 、構件酥裂 、老化 、
構造連接損傷 、結構 、構件的材質與強度為主要檢測項目 。
鋼結構和木結構檢測時 ,除應以材料性能 、構件及節點 、連接的變形 、裂縫 、損傷 、缺陷為主要檢測項目外 ,尚
應重點檢查下列部位的鋼材腐蝕或木材腐蝕 、蟲蛀狀況 :
1 買入地下構件的接近地麵部位 ;
2 易積水或遭受水蒸氣侵襲部位 ;
3 受幹濕交替作用的構件或節點 、連接 ;
4 易積灰的潮濕部位 ;
5 組合截麵空隙小於20mm的難噴刷塗層的部位 ;
6 鋼索節點 、錨塞部位 。
圍護結構的現狀檢查 ,應查閱資料和普查的基礎上 ,針對不同圍護結構的特點進行重要部位及其主體結構連接的
檢測 ;必要時 ,尚應按現行標準的規定進行取樣檢測 。
建築物現狀的調查與檢測 ,應包括地基基礎 、上部結構和維護結構三部分。
地基基礎現狀調查與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應查閱岩土工程勘察報告以及有關圖紙資料 ,調查建築實際使用荷載 、沉降量和沉降穩定情況 、沉降差 、上部
結構傾斜 、扭曲 、裂縫 ,地下室和管線情況 。當地基資料不足時 ,可根據建築物上部結構是否存在地基不均勻沉
降的反應進行評定 ,還可場地地基進行近位勘察或沉降觀測 。
2 當需通過調查確定地基的岩土性能標準值和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時 ,應根據調查和補充勘察結果按國家現行有關
標準的規定以及原設計所做的調整進行確定 。
3 基礎的種類和材料性能 ,可通過查閱圖紙資料確定 ;當資料不足或資料基本齊全但可信度不高時 ,可開挖個別
基礎檢測 ,並應查明基礎類型 、尺寸 、埋深 ;應檢驗基礎材料強度 ,並應檢測基礎變位 、開裂 、腐蝕和損傷等情
況 。
上部結構現狀調查與檢測 ,應根據結構的具體情況和鑒定內容 、要求,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結構體係及其整體牢固性的調查 ,應包括結構平麵布置 、豎向和水平向承重構件布置 、結構抗側力作用體係 、
抗側力構件平麵布置的對稱性 、豎向抗側力構件的連續性 、房屋有無錯層 、結構間的連係構造等 ;對砌體結構還
應包括圈梁和構造柱體係 。
2 結構構件及其連接的調查 ,應包括結構構件的材料強度 、幾何參數 、穩定性 、抗裂性 、延性與剛度 ,預埋件 、
緊固件與構件連接 ,結構間的連係等 ;對混凝土結構還應包括短柱 、深梁的承載性能 ;對砌體結構還應包括局部承壓與局部尺寸 ;對鋼結構還應包括構件的長細比等 。
3 結構缺陷 、損傷和腐蝕的調查 ,應包括材料和施工缺陷 、施工偏差 、構件及其連接 、節點的裂縫或其他損傷以
及腐蝕 。
4 結構位移和變形的調查 ,應包括結構定點和層間位移 ,受彎構件的撓度與測完 ,牆 、柱的側傾等 。
結構 、構件的材料性能 、幾何尺寸 、變形 、缺陷和損傷等的調查 ,應按下列規定進行 :
1 對結構 、構件材料的性能 ,當檔案資料完整 、齊全時 ,可僅進行校核性檢測 ;符合原設計要求時 ,可采用原設
計資料給出的結果 ;當缺少資料或有懷疑時 ,應進行現場詳細檢測 。
2 對結構 、構件的幾何尺寸 ,當資料完整時 ,可僅進行現場抽樣複核 ;當缺少資料或資料基本齊全但可信度不高
時 ,可按現行標準《建築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的規定進行現場檢測 。
3 對結構 、構件的變形 ,應在普查的基礎上 ,對整體結構和其中有明顯變形的構件進行檢測 。
4 對結構 、構件的缺陷 、損傷和腐蝕 ,應進行全麵檢測 ,並應詳細記錄缺陷 、損傷和腐蝕部位 、範圍 、程度和形
態 ;必要時應繪製缺陷 、損傷和腐蝕部位 、範圍和形態分布圖 。
5 當需要進行結構承載能力和結構動力特性測試時 ,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50344的
規定進行現場檢測 。
混凝土結構和砌體結構檢測時 ,應區分重點部位和一般部位 ,以結構的整體傾斜和局部外閃 、構件酥裂 、老化 、
構造連接損傷 、結構 、構件的材質與強度為主要檢測項目 。
鋼結構和木結構檢測時 ,除應以材料性能 、構件及節點 、連接的變形 、裂縫 、損傷 、缺陷為主要檢測項目外 ,尚
應重點檢查下列部位的鋼材腐蝕或木材腐蝕 、蟲蛀狀況 :
1 買入地下構件的接近地麵部位 ;
2 易積水或遭受水蒸氣侵襲部位 ;
3 受幹濕交替作用的構件或節點 、連接 ;
4 易積灰的潮濕部位 ;
5 組合截麵空隙小於20mm的難噴刷塗層的部位 ;
6 鋼索節點 、錨塞部位 。
圍護結構的現狀檢查 ,應查閱資料和普查的基礎上 ,針對不同圍護結構的特點進行重要部位及其主體結構連接的
檢測 ;必要時 ,尚應按現行標準的規定進行取樣檢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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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敢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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