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檢測災後鑒定的一般要求
民用建築災後鑒定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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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屋建築災後的應急勘查評估應劃分建築物破壞等級 。當某類受損建築物的破壞等級劃分無明確規定時 ,可根據災損建築物的特點 ,按下列原則劃分為五個等級 :1 基本完好級 。其宏觀表現為 :地基基礎保持穩定 ;承重構件及抗側向作用構件完好 ;結構構造及連接保持完好 ;個別非承重構件可能有輕微損壞 ;附屬構件或其固定 、連接件可能有輕微損傷 ;構件未發生傾斜或超過規定的變形 。一般不需修理即可繼續使用 。
2 輕微損壞級 。其宏觀表現為 :地基基礎保持穩定 ;個別承重構件或抗側向作用構件出現輕微裂縫 ;個別部位的結構構造及連接可能受到輕度損傷 ,尚不影響結構共同工作和構件受力 ;個別非承重構件可能有明顯損壞 ;結構未發生影響使用安全的傾斜或變形 ;附屬構 、配件或其固定 、連接件可能有不同程度損壞 。經一般修理後可繼續使用 。
3 中等破壞級 。其宏觀表現為 :地基基礎尚保持穩定 ;多數承重構件或抗側向作用構件出現裂縫 ,部分存在明顯裂縫 ;不少部位構造的連接受到損傷 ,部分非承重構件嚴重破壞 。經立即采取臨時加固措施後 ,可以有限製地使用 。在恢複重建階段 ,經鑒定加固後可繼續使用 。
4 嚴重破壞級 。其宏觀表現為 :地基基礎受到損壞;多數承重構件嚴重破壞 ;結構構造及連接受到嚴重損壞 ;結構整體牢固性受到威脅 ;局部結構瀕臨坍塌 ;無法保證建築物安全 ,一般情況下應予以拆除 。當該建築有保留價值時 ,需立即采取排險措施 ,並封閉現場 ,為日後全麵加固保持現狀 。
5 局部或整體倒塌級 。其宏觀表現為 :多數承重構件和抗側向作用構件毀壞引起的建築物傾倒或局部坍塌 。對局部坍塌嚴重的結構應予以及拆除 ,以防演變為整體坍塌或坍塌範圍擴大而危及生命和財產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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