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危險性定性鑒定
1.一般規定
1.1 定性鑒定現場檢查的順序宜為先房屋外部 ,後房屋內部 。破壞程度嚴重或瀕危的房屋 ,若其破壞狀態顯而易見 ,可不再對房屋內部進行檢查 。
1.2 房屋外部檢查的重點宜為 :
1 房屋的結構體係及其高度 、寬度和層數 ; 2 房屋的傾斜 、變形 ;
3 地基基礎的變形情況 ;
4 房屋外觀損傷和破壞情況 ;
5 房屋附屬物的設置情況及其損傷與破壞現狀 ;
6 房屋局部坍塌情況及其相鄰部分已外露的結構 、構件損傷情況 。 根據以上檢查結果 ,應對房屋內部可能有危險的區域和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做出鑒定 。
1.3 房屋內部檢查時 ,應對所有可見的構件進行外觀損傷及破壞情況的檢查 ;對承重構件 ,可剔除其表麵裝飾層進行核查 。對各類結構的檢查要點如下 :
1 著重檢查承重牆 、柱 、梁 、樓板 、屋蓋及其連接構造 ;
2 檢查非承重牆和容易倒塌的附屬構件 ,檢查時 ,應著重區分抹灰層等裝飾層的損壞與結構的損壞。
1.4 現場檢查人員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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