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危險性定量鑒定
一般規定
6.1 危險構件是指其損傷 、裂縫和變形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結構構件 。
6.2 結構構件的危險性鑒定應包括構造與連接 、裂縫和變形等內容 。
6.3 單個構件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基礎 :
1)獨立柱基
: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一構件
;
2)條形基礎
:以一個自然間一軸線單麵長度為一構件
;
2 牆體 :以一個計算高度 、一個自然間的一麵為一構件 ;
3 柱 :以一個計算高度 、一根為一構件 ;
4 梁 、檁條、擱柵等 :以一個跨度 、一根為一構件 ;
5 板
:以一個自然間麵積為一構件
;預製板以一塊為一構件
; 6
屋架、桁架等
:以一榀為一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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