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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是否合格如何確定 ?

    發表時間:2016/06/02 00:00:00  瀏覽次數: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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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是否合格如何確定 ?

    商品房的“主體結構質量”是否合格 ,決定了購房人能否主張退房 ,是實務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但如確定商品房的主體結構質量合格 ?應當由誰來確定 ,確定的標準是什麽?

    誰來負責檢測 ?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涉及公共安全,是政府監管的重點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都規定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 ,買受人有權退房 。但實施起來相當困難 。


    我國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都下設有工程質量監督站 ,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施行以前 ,建設工程由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驗收 。1998年7月20日施行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 ,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 ,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 。經核驗 ,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 ,購買人有權退房 ;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這裏所說的“工程質量監督單位” ,應當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站 。


    隨著2001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 ,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方式 ,發生了重大改變 。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 ,應當組織設計 、施工 、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把以前由政府部門驗收發證 ,改為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並將結果報政府部門備案 。2003年《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中 ,明確了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由驗收核準改為“告知性備案” 。


    實施“備案製”後 ,政府不再直接參加工程質量的竣工驗收 ,隻要建設工程具備《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就予以備案 。也就是說 ,工程質量監督站已不再是竣工驗收的主體 ,其對建設工程的監督以施工或驗收過程中的抽查為主 ,並不接受小業主委托的對工程質量重新核驗的申請 。因此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 ,在實際生活中其實是走不通的 。


    也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建設部2001年製定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 ,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 ,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經核驗 ,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 ,買受人有權退房 ;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請注意 ,這裏將重新核驗的機構由“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改為“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後者不屬於官方的質監站 ,而是社會上具有檢測資質的專業機構 ,可操作性似乎有所提高 。


    檢測房屋質量合格的標準是什麽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明確了檢測主體 ,但問題並沒有完全解決 :“工程質量檢測”通常用於危房鑒定 ,而“重新核驗”應當是對驗收結果的複核 ,二者的方法 、標準都是不一樣的。係爭商品房作為整棟建築中的一部分 ,如何進行工程質量檢測 ,也是很大的問題 。實務中 ,一方當事人提出檢測申請後 ,法院指定檢測機構來檢測 、鑒定 ,鑒定結論隻能是建築是否安全 、能否正常使用 ,並不像工程驗收那樣 ,以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符合建築規範作為判斷質量是否合格的依據 。也就是說 ,即使存在嚴重違反規範 、未按圖施工的情況 ,也可能得出建築工程是安全的 ,可以正常使用的結論 。常識告訴多彩網 ,安全不等於合格 ,安全隻能是合格的基本條件之一 ,但在目前的情況下 ,主體結構質量是否合格被降低到了結構是否安全的水平 ,這既違背法理 ,也不符合常識 。如何改變這一現狀 ,真正落實關於建築主體結構質量重新核驗的法律規定 ,是一個尚沒有答案 、值得深入探討的課題 。



    如何確定“主體結構質量合格”與否 ?當前法律法規 、甚至行業規範 ,都沒有確立標準 ,明確如何檢測 ,包括程序性規定或實質性規定 。

    從上述案件所涉的檢測公司及被告開發商理解來看 ,實務中是有不同的理解的 。其核心問題是 :是否違反強製性規範 ,就必然得出“質量不合格”的結論 ?還是要“違反強製性規範”和“危害房屋的安全使用或嚴重影響房屋正常居住使用”兩個條件同時具備 ,或者還有其他條件 ?

    合同法明確的可單方解除合同的原則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是比較合理的 。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及《銷售管理辦法》中所說的業主可以解除合同的兩種理由“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以及“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都是對這一原則在房地產中的細化 。而當前的強製性規範各個專業部門各自製定的程序決定了規範一是內容龐雜 ,二是沒有統一的標準 。有些強規是關係到使用人的人身健康 、財產安全 ,但有些強條隻是改善生活 ,比如 。所以 ,違反強製性規範 ,並不必然導致房屋安全受損 ,或嚴重影響房屋居住使用 。顯然 ,以違反強製性規範為解除合同的充分必要條件 ,並不科學 。


    可見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需要同時滿足下麵兩個條件 :一是違反了國家強製性規範要求 ,二是嚴重影響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 。兩者缺一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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