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築結構安全相關知識
武漢京翼房屋檢測鑒定告訴大家
,根據《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要求
,普通房屋和構築物的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
,設計年限為100年
。對應的建築結構安全等級分別為二級和一級
。
1. 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應滿足的功能
1)在正常施工和使用過程中 ,成承受不確定的各種作用 ;
2)在正常使用時 ,具有穩定的工作性能 ;
3)在正常維護下 ,具有足夠的耐久性能 ;
4)遇到偶然事件發生及發生後 ,設計規定仍能保持整體的穩定性 。
2. 建築安全等級
建築結構設計時 ,應根據結構破壞的可能產生後果的嚴重性 ,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級 。建築結構安全等級劃分如下 :
建築物中各類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 ,宜與整個結構的安全等級相同 。對其中部分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可進行調整 ,但不得低於三級 。
設計使用年限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 進行大修即可達到其預定目的的使用年限 ,即房屋建築在正常設計 、正常施工 、正常使用和一般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 。
結構設計基準期是指為確定可變作用及與時間有關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選用的時間參數 ,它不等同於建築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也不同於建築結構的4壽命 。一般設計規範所采用的設計基準為50年 ,即設計時所考慮的荷載 、作用的統計參數均是按此基準期確定的 。
對於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及其以上的的丙類建築,結構設計時應另行確定在其設計基準期內的活荷載 、雪荷載 、風荷載 、地震等荷載和作用的取值 ,確定結構的可靠度指標以及確定包括鋼筋保護層厚度等構件的有關參數的取值 。
3. 建築結構抗震等級
建築工程可以分為四個抗震設防類別 :
1)特殊設防類 ,簡稱甲類 ,指使用功能上有特殊設施 ,涉及國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築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等特別重大災害後果 ,需要進行特殊設防的建築 。
2)重大設防類 ,簡稱乙類 ,指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複的生命線相關建築 ,以及地震時可能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等重大災害後果 ,需要提高設防標準的建築 。
3)標準設防類 ,簡稱丙類 ,指大量的除甲類 、乙類和丁類以外按標準要求進行設防的建築 。
4)適度設防類 ,簡稱丁類 ,指使用上人員稀少且震損不致產生次生災害 ,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適度降低要求的建築 。
各抗震設防類別的建築標準 ,應符合下列要求 :
甲類,應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 ;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 ,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
乙類 ,應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 ;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 ,應符合有關規定 。
丙類 ,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 ,達到在遭遇高於當地抗震設防烈度的預估罕遇地震影響時 ,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的抗震設防目標 。
丁類 ,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其抗震措施 ,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 。一般情況下 ,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 。
對於劃為重點設防類而規模很小的工業建築 ,當改變抗震性能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設計規範對結構體係的要求時 ,允許按標準設防類設防 。
1. 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內應滿足的功能
1)在正常施工和使用過程中 ,成承受不確定的各種作用 ;
2)在正常使用時 ,具有穩定的工作性能 ;
3)在正常維護下 ,具有足夠的耐久性能 ;
4)遇到偶然事件發生及發生後 ,設計規定仍能保持整體的穩定性 。
2. 建築安全等級
建築結構設計時 ,應根據結構破壞的可能產生後果的嚴重性 ,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級 。建築結構安全等級劃分如下 :
建築物中各類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 ,宜與整個結構的安全等級相同 。對其中部分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可進行調整 ,但不得低於三級 。
設計使用年限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 進行大修即可達到其預定目的的使用年限 ,即房屋建築在正常設計 、正常施工 、正常使用和一般維護下所應達到的使用年限 。
結構設計基準期是指為確定可變作用及與時間有關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選用的時間參數 ,它不等同於建築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也不同於建築結構的4壽命 。一般設計規範所采用的設計基準為50年 ,即設計時所考慮的荷載 、作用的統計參數均是按此基準期確定的 。
對於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及其以上的的丙類建築,結構設計時應另行確定在其設計基準期內的活荷載 、雪荷載 、風荷載 、地震等荷載和作用的取值 ,確定結構的可靠度指標以及確定包括鋼筋保護層厚度等構件的有關參數的取值 。
3. 建築結構抗震等級
建築工程可以分為四個抗震設防類別 :
1)特殊設防類 ,簡稱甲類 ,指使用功能上有特殊設施 ,涉及國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築工程和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等特別重大災害後果 ,需要進行特殊設防的建築 。
2)重大設防類 ,簡稱乙類 ,指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複的生命線相關建築 ,以及地震時可能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等重大災害後果 ,需要提高設防標準的建築 。
3)標準設防類 ,簡稱丙類 ,指大量的除甲類 、乙類和丁類以外按標準要求進行設防的建築 。
4)適度設防類 ,簡稱丁類 ,指使用上人員稀少且震損不致產生次生災害 ,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適度降低要求的建築 。
各抗震設防類別的建築標準 ,應符合下列要求 :
甲類,應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 ;但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時 ,應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
乙類 ,應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強其抗震措施 ;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 ,應符合有關規定 。
丙類 ,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 ,達到在遭遇高於當地抗震設防烈度的預估罕遇地震影響時 ,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安全的嚴重破壞的抗震設防目標 。
丁類 ,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其抗震措施 ,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 。一般情況下 ,仍應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確定其地震作用 。
對於劃為重點設防類而規模很小的工業建築 ,當改變抗震性能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設計規範對結構體係的要求時 ,允許按標準設防類設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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