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危險可向屬地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申請鑒定
那麽究竟什麽樣的房子算危房 ?我市對危房有哪些處置措施 ?產生的危房又將由誰來解危 ?帶著這些問題 ,記者采訪了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 。
據介紹 ,按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 ,隨時有倒塌可能 ,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 ,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
“根據鑒定標準 ,安全等級一般分為A 、B 、C 、D四級 。”該負責人解答說 ,A級 ,指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未腐朽危險點 ,房屋結構安全 ;B級 ,指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個別結構構件處於危險狀態 ,但不影響主體結構 ,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C級 ,指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局部出現險情 ,構成局部危房 ;D級 ,指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
危房處理有四種辦法 ,一是觀察使用 ,適用於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 ,尚能短期使用 ,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是處理使用 ,適用於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 ,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是停止使用 ,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 ,暫時不便拆除 ,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是整體拆除 ,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 ,必須拆除的房屋 。
對於市民的擔憂 ,該負責人建議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可向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市區為安鑒辦)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屬地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受理後根據鑒定情況作出房屋安全評定 。危房產生後 ,根據產權性質 ,誰的產權誰負責解危 。也就是說 ,由產權人來對危房進行解危 。